【车】没有最轻,只有更轻。内政部拟再修订公路交通法令 删除部分罪名强制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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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ni2 (等级:11 - 出神入化,发帖:11282) 发表:2024-11-11 14:51:38  楼主  关注此帖
【车】没有最轻,只有更轻。内政部拟再修订公路交通法令 删除部分罪名强制性刑罚

【国会】内政部拟再修订公路交通法令 删除部分罪名强制性刑罚

内政部定期审查法律后,提出的法案拟从三方面修订公路交通法令,以确保行之有效。(档案照片)
内政部定期审查法律后,提出的法案拟从三方面修订公路交通法令,以确保行之有效。(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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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过度惩罚罪责较轻的肇事者,内政部拟再修订公路交通法令,删除一些罪名的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给予法庭自由裁量权判处适当刑罚。酒后和吸毒等冥顽不灵的驾驶者,依旧严惩不贷。

内政部兼国家发展部政务部长费绍尔副教授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为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呈一读。

内政部发文告说,定期审查法律后,提出的法案拟从三方面修订公路交通法令,以确保行之有效。

首先,第一次犯下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人,内政部拟删除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针对重犯者最低监禁期也拟下调,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从四年降至两年,危险驾驶导致他人重伤从两年降至一年。

对此内政部解释,这能给予法庭自由裁量权,根据案情来量刑,并指上述罪名的最高刑罚保持不变。这项改变不包括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的违法者,除了继续会面对最低监禁期,还会有其他刑罚。

其次,这项法案拟赋予控方斟酌的空间,视伤害性质和案情,决定以“伤害”或是“严重伤害”提控被告,即便伤者事实上已出现骨折等“严重伤害”。

第三,法案将调整计算驾驶者犯罪记录的方式,以判断他现有抵触的危险或疏忽驾驶罪名,是否该归为“重犯者”。现行法令阐明,若一个人曾因危险或疏忽驾驶,或进行非法竞速,或超速而定罪,自动被视为“重犯者”,可面对更严重的刑罚。

法案建议,针对超速罪名,若驾驶者至少有两次超过公路或车辆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内有两次超速前科,目前抵触危险或疏忽驾驶罪名,才视为“重犯者”。危险或疏忽驾驶,或进行非法竞速的情况不变,两次抵触即被视为“重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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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武达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1874) 发表:2024-11-12 06:50:59  2楼
内政部或其它行政机关,可以立法/修法吗?
这是一个问题?
是记者的问题,还是哪出了问题?
修的涩行政管理条例/规定还是法律条文?不懂
[本文发送自华新手机Wap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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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ni2 (等级:11 - 出神入化,发帖:11282) 发表:2024-11-12 10:37:28  3楼
【速读包】新交通法案为何删强制性最低刑期和执照吊销期?

【速读包】新交通法案为何删强制性最低刑期和执照吊销期?

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为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呈一读。(档案照片)
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为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呈一读。(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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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提呈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删除或降低一些罪名的刑罚,要给予法庭和控方斟酌权,灵活处理个别案件。《联合早报》用例子为读者答疑解惑。

问:为什么要删去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

答:目前,由于受公路交通法令所限,法庭无法针对较不恶劣的罪行给予较轻判刑。例如,一名德士司机在武吉巴督西的T字路口闯红灯,撞上一辆当时拥有路权的汽车,导致汽车驾驶者颈肩疼痛、半边身体麻痹,因此就医四次,休病假25天。

根据规定,伤者若休病假超过20天,即视为遭受“严重伤害”;但就上述案件的情况而言,整体伤害程度实际上不太严重。

按现有法令,德士司机将被判危险驾驶导致他人重伤,可面对强制性最低一年监禁,以及强制性吊销执照最少八年。法案修订并通过后,就没有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法庭可酌情相应判刑。

至于重犯者的最低监禁期也拟下调,内政部说,即使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减短了,法庭仍可根据案情和情况,加重对重犯者的刑罚。

问:修改后,什么超速情况才判定为危险或疏忽驾驶的“重犯”?

答: 若驾驶者至少有过两次超过公路或车辆时速限制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内有两次超速前科,现如今犯下危险或疏忽驾驶罪才会视为“重犯”。

例如,2021年,有一人驾驶汽车时超过时速限制20公里,被交警开出销案罚款和违例记分处分。

2022年,这个人驾驶汽车时超过时速限制45公里,抵触超速罪名而被控上法庭。这算是他的首个超速定罪。

2023年,他驾驶汽车超过时速限制45公里,犯下超速罪再次被控上法庭。这算是他第二次超速定罪,可面对包括吊销执照等严重刑罚。

今年,这个人涉嫌危险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由于他五年内有严重且恶劣的超速前科,须按“重犯者”被控危险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的罪名,可面对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的严重刑罚。

问:何谓“严重伤害”?控方提控时有什么挑战?

答:根据刑事法典第320节条文,“严重伤害”(grievous hurt)指的是永久丧失视力或听力、失去肢体或关节、损毁或永久性损伤肢体或关节功能、头部或脸部永久性变形、骨折或骨骼脱位、导致伤者在20天内身受剧痛,或无法从事日常活动等的伤害。

若属于上述情况,即使被告和伤者都须对车祸负有一定责任,控方仍须以“严重伤害”罪提控被告,而不能控以较轻的“伤害”罪。

例如,一名罗厘司机左转时,撞上一名脚踏车骑士,因为后者从人行道骑行上马路而没有停下,结果导致车祸。骑士右腓骨骨折、手肘、肩膀和双手多处擦伤及挫伤,休了三天病假。罗厘司机因疏忽驾驶导致他人“重伤”,可面临驾照吊销至少五年。

法案修改后,控方可将伤害性质、案情和司机过往记录纳入考量,斟酌是否以疏忽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的较轻罪名提控司机。

问:法案修改后条例是否更宽松,导致更多人违规?

答:内政部受询时回应道,若发生违法行为,必将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庭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不变,那些行为恶劣的公路使用者会面对严厉处罚。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陈志鹏助理教授受询时说,2019年修订公路交通法令之前,本地的不负责任驾驶行为,特别是死亡案例引起关注,加上这些行为的最高刑罚不像英国等地那么严峻,所以当时修法提高了刑罚,并加入了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

他认为,这次修法并不意味着威慑力会减弱,也不会导致更多的不负责任驾驶行为。“内政部对较严重案件的刑罚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希望给予法庭更多自由裁量权,以处理那些明显具备从轻处罚因素(mitigating factors)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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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ni2 (等级:11 - 出神入化,发帖:11282) 发表:2024-11-13 11:18:20  4楼
社论:交通修法须避免造成疑惑
社论:交通修法须避免造成疑惑
发布 /6 小时前
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为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呈一读,删除一些罪名的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给予法庭自由裁量权来判处适当刑罚。(张俊杰摄)
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为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呈一读,删除一些罪名的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给予法庭自由裁量权来判处适当刑罚。(张俊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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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祸有关的报道每天充斥新闻版面,舆论不时呼吁政府重新审视交通法令,严惩交通违例者,但没有料到政府提出的修法竟然是减轻违例者的最低刑罚,令公众百思不得其解。

国会星期一(11月11日)就《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提出一读,拟删除法令中一些罪名的强制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首次因疏忽驾驶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初犯者,将不再面临强制性的最低监禁期和吊销执照期。至于重犯者,最低监禁期也下调,危险驾驶致死的最低监禁期由四年降至两年,导致他人重伤从两年降至一年。

重犯者本应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如今却获“减刑”,不免让人担心,这是否会让一些重复违例的驾驶者,对法律不再心存畏惧?更甚的是,法案还对“重犯者”的定义重新界定。根据现行法令,曾因危险驾驶、疏忽驾驶、非法竞速或超速被定罪的驾驶者,自动归类为“重犯者”,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法案建议,仅在驾驶者有两次以上超过公路或车辆限速40公里的前科,并在五年内有两次超速纪录,再犯下危险或疏忽驾驶罪,才认定为“重犯”。

为了加强阻吓作用,《公路交通法令》在2019年大幅修订,其中包括提高造成死亡或重伤罪名的最高监禁期和罚款额,并对重犯者和严重犯罪者施加更严厉的处罚。按理说,惩罚要够严厉才可能制止人们犯法,删除或降低最低刑罚、重新定义“重犯者”等,实际上等同放宽惩罚。是什么促使有关当局在五年后提出这样的修订,内政部在法案一读时并未进一步说明,表示是在平衡刑罚的威慑力与相称度,并确保法令行之有效。

根据内政部的文告,拟议中的修改将让法庭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罚,不必被强制最低刑罚牵绊,例如当肇事者是初犯或事故中其他道路使用者也须负责任的案件。然而,这却可能发出错误的信息,降低驾驶者的警惕心,因为反正初犯者的刑罚相对要轻,也免受牢狱之灾。

今年上半年,有73人在车祸中死亡,比2023年同期增加两人。这段期间与超速相关的致命事故从13起猛增至25起,而酒驾导致的车祸从88起增加到96起,致命车祸也从八起增至九起。拟议中的修改,对减少道路违规情况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加剧问题。尽管当局强调,2019年提高的最高刑罚保持不变,拟议中的调整也不包括酒驾或毒驾,这些违法者仍面临最低监禁期及额外处罚,但还是无法消除公众的疑虑。修订法案预计在明年1月国会二读时辩论,到时希望各种疑问可得到解答,避免公众误解有关当局放松对鲁莽驾驶的管控。

我国的道路使用者和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无论是行人或驾驶者都面对更大压力,加上人口老龄化,更多道路使用者可能反应不足,《公路交通法令》 亟需全面改革。若公路使用权是公平的,那么所有人都有义务确保彼此的安全,《公路交通法令》 须进一步修订,以明确所有公路使用者的责任,除了驾驶者,把行人、个人代步工具使用者、脚踏车骑士、电单车骑士等都涵盖在内。

我们不应等到事故发生以后才理解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更严厉的处罚和严格的监管,是提升安全意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当然,关键不在于对法律后果的畏惧,而在于每个人都应为共同的安全出行环境承担责任,这才是我们追求的公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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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orpiohost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192) 发表:2024-11-13 13:01:44  5楼
不懂就问:
“若驾驶者至少有两次超过公路或车辆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前科”啥意思?是说某路限速40,他开了80, 或某路限速90,他开了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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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ni2 (等级:11 - 出神入化,发帖:11282) 发表:2024-11-13 14:42:31  6楼
不懂就问:“若驾驶者至少有两次超过公路或车辆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前科”啥意思?是说某路限速40,他开了80, 或某路限速90,他开了130?
我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意思。
也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车辆限速不同,比如van是70, bus是60。在高速上也是这样。70+40 = 110, 60+40 = 100。在高速上超过这个数字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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