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包】新交通法案为何删强制性最低刑期和执照吊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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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星期一(11月11日)在国会提呈公路交通(杂项修正)法案,删除或降低一些罪名的刑罚,要给予法庭和控方斟酌权,灵活处理个别案件。《联合早报》用例子为读者答疑解惑。
问:为什么要删去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
答:目前,由于受公路交通法令所限,法庭无法针对较不恶劣的罪行给予较轻判刑。例如,一名德士司机在武吉巴督西的T字路口闯红灯,撞上一辆当时拥有路权的汽车,导致汽车驾驶者颈肩疼痛、半边身体麻痹,因此就医四次,休病假25天。
根据规定,伤者若休病假超过20天,即视为遭受“严重伤害”;但就上述案件的情况而言,整体伤害程度实际上不太严重。
按现有法令,德士司机将被判危险驾驶导致他人重伤,可面对强制性最低一年监禁,以及强制性吊销执照最少八年。法案修订并通过后,就没有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法庭可酌情相应判刑。
至于重犯者的最低监禁期也拟下调,内政部说,即使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减短了,法庭仍可根据案情和情况,加重对重犯者的刑罚。
问:修改后,什么超速情况才判定为危险或疏忽驾驶的“重犯”?
答: 若驾驶者至少有过两次超过公路或车辆时速限制40公里的前科,以及五年内有两次超速前科,现如今犯下危险或疏忽驾驶罪才会视为“重犯”。
例如,2021年,有一人驾驶汽车时超过时速限制20公里,被交警开出销案罚款和违例记分处分。
2022年,这个人驾驶汽车时超过时速限制45公里,抵触超速罪名而被控上法庭。这算是他的首个超速定罪。
2023年,他驾驶汽车超过时速限制45公里,犯下超速罪再次被控上法庭。这算是他第二次超速定罪,可面对包括吊销执照等严重刑罚。
今年,这个人涉嫌危险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由于他五年内有严重且恶劣的超速前科,须按“重犯者”被控危险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的罪名,可面对强制性最低监禁期和执照吊销期的严重刑罚。
问:何谓“严重伤害”?控方提控时有什么挑战?
答:根据刑事法典第320节条文,“严重伤害”(grievous hurt)指的是永久丧失视力或听力、失去肢体或关节、损毁或永久性损伤肢体或关节功能、头部或脸部永久性变形、骨折或骨骼脱位、导致伤者在20天内身受剧痛,或无法从事日常活动等的伤害。
若属于上述情况,即使被告和伤者都须对车祸负有一定责任,控方仍须以“严重伤害”罪提控被告,而不能控以较轻的“伤害”罪。
例如,一名罗厘司机左转时,撞上一名脚踏车骑士,因为后者从人行道骑行上马路而没有停下,结果导致车祸。骑士右腓骨骨折、手肘、肩膀和双手多处擦伤及挫伤,休了三天病假。罗厘司机因疏忽驾驶导致他人“重伤”,可面临驾照吊销至少五年。
法案修改后,控方可将伤害性质、案情和司机过往记录纳入考量,斟酌是否以疏忽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的较轻罪名提控司机。
问:法案修改后条例是否更宽松,导致更多人违规?
答:内政部受询时回应道,若发生违法行为,必将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庭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不变,那些行为恶劣的公路使用者会面对严厉处罚。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陈志鹏助理教授受询时说,2019年修订公路交通法令之前,本地的不负责任驾驶行为,特别是死亡案例引起关注,加上这些行为的最高刑罚不像英国等地那么严峻,所以当时修法提高了刑罚,并加入了最低监禁期和驾驶执照吊销期。
他认为,这次修法并不意味着威慑力会减弱,也不会导致更多的不负责任驾驶行为。“内政部对较严重案件的刑罚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希望给予法庭更多自由裁量权,以处理那些明显具备从轻处罚因素(mitigating factors)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