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帖子真是人生百态。充分理解层主的出发点只是要求一个真相,但是你似乎忽略了这几点:
1) 合约是别人自己签的,是不是三份你似乎没法确定。而且人家自己的合同,似乎也没有给你看的义务。
2)针对你第二段,是建立在你三份合同假设成立的基础上的论断。那么具体唐合约里面的条款。我们并不清楚。除非你跟他是同一年来新加坡,同一个奖学金项目,那么自然合约应该是相同的可以套用。
3)版主的总结我个人觉得很中肯。有理有据也合情合理。
4)关于针对MOE是否接受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在海外商务活动的情况。具体还是需要看合约的条款。真要一个明确的答复,那需要找律师的专业意见,MOE的意见可能也并不作数。毕竟这是一个合约,白纸黑字都是条款。
5)此外,关于MOE现在开始追溯合同的履行情况,那么MOE自然也会找到唐的头上,吃瓜群众并不需要担心。
6)最后的那一段,个人不喜欢唐是没有问题的。包括版主也说了。而我自己对他的一些论点和表现也并不支持。 但是既然要论辩,还是要拿事实说话, 你对华新技术组的职责在我看来有很大的臆测成分。那么这样的指责有是否恰当呢? 是否又对技术组的同学公平?
7)同意你关于诚信的这一段。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秉持契约精神。
现在的网络环境似乎一 (more...)
帖子好长
我当时转到新的时候,第一年pwc帮忙计算代缴国内税的,按税率差额缴,第二年入了pr就不需要了,pwc说有pr就可以exempt,新加坡收入只在新加坡缴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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