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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新觉罗--小宝 (等级:5 - 略有小成,发帖:1543) 发表:2018-05-22 16:43:13  105楼 
奇了怪了,原来偷税也不是问题?这是犯法吧。如果他是拿着新加坡的薪水回国出差,一年呆少过183天, 他拿新加坡薪水加履行合约都没问题。这就是个在新加坡的员工出国出差而已。 可是他写的挺清楚, 是派回国工作加设立公司的。而且没拿国内的工资。 那这里问题就来了, 第一, 他回国工作超过183天是要在国内交税的。 显然他没交。或者他撒谎。 第二,他的公司成立没成立不说, 他呆超过183天公司就有PE, 他的公司也是要交税的。要么是公司逃税, 要么是他撒谎。 第三, 如果他人都回国工作了,按他所说, 拿这边的薪水交CPF当作是在新加坡,我只能说教育部倒霉被骗了。 我不明白为什么觉得偷漏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说, 真给我们这些遵守规则的留学生丢脸。而且对后来的SM 学生也不公平。
您不觉得自己有点先入为主了么?或许是您自己本身经历丰富或者对自己很有自信
但是我都说了,每个情况不同。很多东西我们不需要去臆测。不需要总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指点江山。这毕竟是个讨论,也是个很有意义的课题。

我并没有说偷税没问题。我只是说我们偏离了讨论的主题。
我同意,超过183天在中国是需要交税的。他自己没交税,不代表公司没有帮他交。
以自己的经历来说我自己在国内是没有交的。但我知道公司在帮我处理。

当然如果他说自己没有交,而且也确定了公司也没有交得话。那么两者之一或者两者一起都违反了税法。
或者说是违反了双边课税协议里面的规定。

我也从来没有说偷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
应该在中国交税,他却在新加坡交税。是否有道德问题,我不做评论。

我们现在不是讨论合约上的规定么? 从合约上来讲,那段时间难道不算是给新加坡公司服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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