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都说了,每个情况不同。很多东西我们不需要去臆测。不需要总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指点江山。这毕竟是个讨论,也是个很有意义的课题。
我并没有说偷税没问题。我只是说我们偏离了讨论的主题。
我同意,超过183天在中国是需要交税的。他自己没交税,不代表公司没有帮他交。
以自己的经历来说我自己在国内是没有交的。但我知道公司在帮我处理。
当然如果他说自己没有交,而且也确定了公司也没有交得话。那么两者之一或者两者一起都违反了税法。
或者说是违反了双边课税协议里面的规定。
我也从来没有说偷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
应该在中国交税,他却在新加坡交税。是否有道德问题,我不做评论。
我们现在不是讨论合约上的规定么? 从合约上来讲,那段时间难道不算是给新加坡公司服务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