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没有“肖像权”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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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6-07-11 15:51:53  楼主  关注此帖
@南洋暴雪录像不做商业用途不侵犯肖像权吧
普通法没有“肖像权”这个权利
其他的问题不在我的回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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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6-07-11 15:56:18  2楼
有家人的话就不是have nothing to lose, 那就不用那么怕。请问@南洋暴雪 版主遇到不知名和地址的人骚扰拍照报警后可以向警察拿资料民事起诉吗?
通常不可以
据我所知警察通常没有法庭指令不会披露对方的信息。
但是你告别人不需要获得这些信息也可以告。
香港占中的时候申请禁止令的申请是这样写的:
Lai Hoi Ping and Another v Persons occupying portions of Nathan Road near to and between Argyle Street and Dundas Street to prevent or obstruct normal vehicular traffic from passing and Repassing the Occupied Areas and Another HCMP 2975 & 2976/2014;

并不需要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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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6-07-12 11:07:42  3楼
@南洋暴雪 该层主这算是指控坡政府有种族歧视吗?
宪法议题谈起来非常复杂
不过可以直接在给你答案,并不能。
新加坡法律用的legal test 不一样。
新加坡对歧视的定义是“仅”从种族、语言、宗教等等角度划分。
租房子要华人不要印度人背后明明就有生活习惯适应的原因。
新加坡并不像美国那样追求虚伪的“政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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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6-07-12 11:09:52  4楼
特别不喜欢的就是跟本地人产生纠纷通常都是外国人倒霉。。。。唉
你从哪里得到的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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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洋暴雪 (等级:4 - 马马虎虎,发帖:2818) 发表:2016-07-12 13:27:53  5楼
我勒个去。。。 这么说议论食物是无害的?
求解释
我并不知道你说的“议论食物”是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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