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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神存在的话,诸如“宗教裁判所”和“十字军”,“圣殿骑士团”之类的,其创建是否直接秉承上帝旨意。如果为否(这是我所倾向认为的),那么我想还是应该以纯世俗的角度来看待他们,来探讨他们的动机为何。
而在当时王权和神权,教廷和国王之间的权力争夺如火如荼的时候,作者所言的宗教裁判所之“拯救灵魂,使得异端免于国王的压迫”等等说词,未免显得文过饰非了。
在英诺森三世教权不可一世,独立于王权之外的时候,也是教廷显露其对世俗权力插手最深之时,连废两任德国皇帝,组织十字军直奔君士坦丁堡杀人越货,当然也包括对南法国异端二十年的征服战和发动严惩异端的决议。而将反异端事业常设化和系统化的,也是英诺森三世。然后,令人吃惊的,法庭竟然不允许平教徒拥有圣经,并且禁止圣经译本。。。
宗教法庭可能很有程序正义,在法律史上做出了贡献。首先,欧洲一脉相承的是罗马法。而教廷援引罗马法并且做出改进,这不过是因为教廷日益变为一个世俗化政权的时候,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统治制度,各地的修道院已经开始在由系统的收税,取得产业了;在财政制度之外,也需要设立专职的司法机构来插手世俗事务。所以多明我会才能得到格里高利的策封。
宗教法庭确实没有烧死异端,通常这是由世俗法庭判决的。但是,教廷在路修斯和英诺森时代通喻世俗法庭需要和教廷一起“承担起惩罚异端的责任”。通常,当有“冥顽不灵”者拒绝“忏悔”,“认罪”的时候,宗教法庭首先宣判将他们开除出教,并"释放"他们。这宣告了上帝对于“异端”的“抛弃”,但是紧接着,世俗法庭根据拉特兰公会议英诺森的教皇敕令宣布判处他们火刑。。。
因此,文中这句话让人看来很讽刺。。。“与人们通常的想像不同,宗教裁判所不会烧死异端分子。把异端邪说定为死罪的是世俗统治者,不是教会。事实上,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甚至是不那么无辜)的人,而那些人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领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 ”,这好像是把屠刀交到别人手上而称自己无辜。
另外,援引的另一篇文章中,说宗教裁判所尊重被告人的权力,匿名检举和证人以及刑讯逼供是禁止的。不知道作者的来源是哪里,但是宗教裁判所的特色,我觉得就是告密和肉刑,这都是具体有记载,并且被广泛运用形成制度的。
告密制度的背后借用的是基督教的原罪说和告解制度。宗教裁判员每到一地,就要求所有基督徒在一个月的“仁慈期”内去他这里“告罪忏悔”,“汇报异端的情况”,当然异端也可以主动投案。在宗教法庭上,被告和控告人及证人互不见面,被告也不许知道告密者的姓名和身份;反而是世俗法庭规定,被告有权力面对证人或证词。告密者甚至不许撤回证词,不然和异端同罪。由于异端坐牢费用自理,所以牢里面永远坐满了人。
至于用刑,有案可查的就有英诺森四世通喻宗教裁判员对异端嫌疑犯用刑。开启了宗教裁判所肉刑的制度化和合法化。
一个披戴着宗教面纱,却以攫取世俗权力为目的的“教廷”,其设立的裁判机构,纵使有诸多司法进步之处,首先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这个机构并不太像是秉承上帝旨意而成立的(他甚至禁止信徒拥有圣经,并且进行了许多残忍的行为);然后,宗教是否可以干涉世俗事务,也是值得疑问的。在欧洲王权,教权争夺的大环境下,将之视为教廷用来攫取世俗权力的工具,可能更加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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