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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把他当最终真实推销的意思,也希望大家抱着谨慎的眼光来看,也可同时检视一下自己的认识来源。
另外转一个:
羽毛乱飞 发表于2005-11-10 2:54 AM IP: 84.132.140.*
彭小瑜博士在他的著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的前言中提到:
“我们对历史上的宗教裁判所误解很深。宗教裁判所是国内学术界注意比较多的问题,不过我们以往是把宗教裁判所作为黑暗、愚昧、不宽容和思想禁锢的象征来批判的。审判异端分子的“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ition),准确地说,是西方学说史和思想史上的一个“神话”,是一个被偏见、成见和无知扭曲的概念。彼得斯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而使用于教会法庭的“纠问式程序”(inquisition)则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后来又为世俗法庭所采纳,是保证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由此发展出现代的公诉制度。从12世纪末叶开始,控诉式程序(accusation)在西欧司法中的主流地位逐渐被纠问式程序所取代,也就是说,法官作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对名声败坏(publica fama)的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并在证实其罪行后给出判决。在原则上,匿名检举和证人以及刑讯逼供是被禁止的,控诉的罪名必须明确告知被告,并允许被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纠问式程序用于司法实践的时候,特别是在审判异端的法庭上,这些保护被告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给后人对宗教裁判所的诟病留下了根据。宗教裁判所当然不能被我们现代人当作宽容和仁爱的典范。但是宗教改革以来有众多的思想流派用不尊重历史事实的方式批判宗教裁判所的愚昧,对其进行浪漫的非法制史的处理,结果反而是普及和扩散了愚昧。对教会法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介绍,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宗教裁判所,更准确地认识西方文化的特点,学会独立思考,不再人云亦云。 ”
不过你给的类比不太得体,你对宗教裁判所又知道多少呢?如果你对宗教裁判所的知识和你对二战历史的知识差不多的时候再来做这个类比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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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ur of the waning of love has bese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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