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无关利益,只是最基本的契约意识好吗首先,租房的合同条件都不同,我租过提前1个月通知的,也租过必须租到合同结束的,具体情况根据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来。
其次,如果要找到替代转租的话,新租客必须是得到房东同意的。本来租房就是双方的事情,必须互相看的顺眼吧,有的房东只租给华人,有的房东不租给华人,有的房东不租给学生,有的房东不租给情侣,有的房东不租给男性,你不能为了自己利益随便拉个人替代了就道德绑架房东一定要同意。
最后,合同法允许转租,只是说法律允许这个行为。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新加坡的雇佣法中明确说明试用期辞退员工合法,但是也特别澄清了,法律并不包含具体条款,雇员应参阅雇佣合约并以合约为准。所以如果合同没有对转租特别说明,那就是说房东有最终决定权,因为合同是你们双方签的,除非房东愿意跟你找的替代者继续合同或重新签新合同,否则房东有权不让合同以外的人进门。
试想一下如果真如你所说,那找人代替转租可以成为一门生意,专门帮租不到房子的人群服务,比如我看中一间房,但是屋主不租给学生,那我就找一个不是学生的签一年,住一个月后找替代,让自己替进来。
目测楼主不吃层主这套谆谆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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