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判决应该是最后的............一般的棋赛都有裁判,裁判的判决应该是最后的,不然为何要设裁判呢?如果棋手不服裁决,应该在当场即时提出方才有效。并且必须由棋手本身提出,棋手本身未觉未察而没在当场提出,而在赛后再提出是无效的。很多情形下是棋手本身没有异议,遵守并接受了裁决,但过后经过领队或他人的分析(旁观者清,当局者迷)然后再提出抗议,这样才会造成混乱的局面,对裁决议论纷纷。裁判尽全力维持裁决,有时也可能判错,不是故意的,但必须在当场的那一轮比赛中纠正,过后在下一轮的排阵配对名单出炉后就不能再窜改,否则会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
有两点意见我想在这里提出来,让大家讨论看:
(1)比赛章程上明明写道“在胜势的情况下,当时间紧迫的一方可以提和,经裁判认许,该局可判为和棋",这里说的是“胜势",而不是“优势",很多棋手都不大会理解到,以为多了个兵卒或一子就可提和;甚至还是由弱势的一方提出的。在我的裁判工作上,有大约80%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2)我个人认为拥有大师级或甲级的棋士应该自己清楚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提和,以他她们本身的棋力是应该懂得一般的棋规棋例的。裁判也是根据棋规棋例(诸如亚象联订定)来下判,超过模范的规例就要 (more...)
棋儒这帖说得精确
比赛如有什么争议,应力求在对局结束前或者至少在本轮时段内解决,“否则会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至于提和,我赞同棋儒的意见,即规则已有规定提和的前提,以及棋手应了解规则,不随意增加裁判的工作量,只有两点提出商榷:
一是棋手在非胜势甚至于劣势提和(主要是指快棋比赛吧),不充分了解或不顾规则,不宜提倡。但棋手本身在比赛中这么做,更多的是不理解规则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不理解优势下为什么不能提和,仍属人之常情(局面和时间两个因素在快棋赛中同等重要,但要解释清楚这一点,也不是简单的事情)。要减少裁判工作量,单从棋手方面要求,仍难从根本上改变。归根结底,是象棋现有理论和规则本身篇幅所限,无法指明“胜势”和“优势”的具体区别,就不免依赖裁判判定。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权力,也同样是裁判的义务了。另外规则如果只指明快棋胜势可以提和,仍属不足。近年来的比赛,已多有见到定式和棋局面允许提和及判和的,就比较完善了。
二是裁判是否偏袒棋手的问题。裁判因为棋手名气作出偏袒,应该不至于,这里棋友的几帖显然是开玩笑式的举几个极端的例子,并非真有其事。更可能的情况是名手在对局时所显现出的自信,多多少少会动摇裁判的信心。例如马兵对士象全可和,但也多巧胜;马炮对炮双象是否可和;车兵对炮士象全一度有争议,等等,在临场确实考验裁判残局的功力。在这种情况底下,有些裁判选择暂不判和,也是可能的吧。这里面包含了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裁判挑战权威的勇气,实非“公正”两字所能概括。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些有争议的地带,棋手不论高兴与否,最终是应当遵从裁判的判决的。
一是棋手在非胜势甚至于劣势提和(主要是指快棋比赛吧),不充分了解或不顾规则,不宜提倡。但棋手本身在比赛中这么做,更多的是不理解规则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不理解优势下为什么不能提和,仍属人之常情(局面和时间两个因素在快棋赛中同等重要,但要解释清楚这一点,也不是简单的事情)。要减少裁判工作量,单从棋手方面要求,仍难从根本上改变。归根结底,是象棋现有理论和规则本身篇幅所限,无法指明“胜势”和“优势”的具体区别,就不免依赖裁判判定。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权力,也同样是裁判的义务了。另外规则如果只指明快棋胜势可以提和,仍属不足。近年来的比赛,已多有见到定式和棋局面允许提和及判和的,就比较完善了。
二是裁判是否偏袒棋手的问题。裁判因为棋手名气作出偏袒,应该不至于,这里棋友的几帖显然是开玩笑式的举几个极端的例子,并非真有其事。更可能的情况是名手在对局时所显现出的自信,多多少少会动摇裁判的信心。例如马兵对士象全可和,但也多巧胜;马炮对炮双象是否可和;车兵对炮士象全一度有争议,等等,在临场确实考验裁判残局的功力。在这种情况底下,有些裁判选择暂不判和,也是可能的吧。这里面包含了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裁判挑战权威的勇气,实非“公正”两字所能概括。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些有争议的地带,棋手不论高兴与否,最终是应当遵从裁判的判决的。
艺术是对美好的追寻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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