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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如有什么争议,应力求在对局结束前或者至少在本轮时段内解决,“否则会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至于提和,我赞同棋儒的意见,即规则已有规定提和的前提,以及棋手应了解规则,不随意增加裁判的工作量,只有两点提出商榷:
一是棋手在非胜势甚至于劣势提和(主要是指快棋比赛吧),不充分了解或不顾规则,不宜提倡。但棋手本身在比赛中这么做,更多的是不理解规则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不理解优势下为什么不能提和,仍属人之常情(局面和时间两个因素在快棋赛中同等重要,但要解释清楚这一点,也不是简单的事情)。要减少裁判工作量,单从棋手方面要求,仍难从根本上改变。归根结底,是象棋现有理论和规则本身篇幅所限,无法指明“胜势”和“优势”的具体区别,就不免依赖裁判判定。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权力,也同样是裁判的义务了。另外规则如果只指明快棋胜势可以提和,仍属不足。近年来的比赛,已多有见到定式和棋局面允许提和及判和的,就比较完善了。
二是裁判是否偏袒棋手的问题。裁判因为棋手名气作出偏袒,应该不至于,这里棋友的几帖显然是开玩笑式的举几个极端的例子,并非真有其事。更可能的情况是名手在对局时所显现出的自信,多多少少会动摇裁判的信心。例如马兵对士象全可和,但也多巧胜;马炮对炮双象是否可和;车兵对炮士象全一度有争议,等等,在临场确实考验裁判残局的功力。在这种情况底下,有些裁判选择暂不判和,也是可能的吧。这里面包含了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裁判挑战权威的勇气,实非“公正”两字所能概括。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些有争议的地带,棋手不论高兴与否,最终是应当遵从裁判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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