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实例的,友族男的26,女的14。和楼主说的年龄一模一样,甚至时间都很接近。19年 vs 20年; 两个礼拜 vs 两个月。
当然你也可以说此人只是用的友族名字,可能是别的宗教。
一名年轻男子同一名在社交网站上结识的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被判坐牢十个月。
现年26岁的被告Zeri Adli Saiful Rijal对两项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控状认罪,另外一项拥有猥亵视频的控状,则在法官判刑时,被一并考虑在内。
案情显示,被告在2019年初通过社交媒体Instagram认识当时年仅14岁的少女,两人两个星期后在少女的学校外初次见面。三天后,被告就把少女带到一个民众俱乐部的隐秘楼梯间,两人在那里发生关系。
而是最大的不同,按楼主说法没有性行为
“拋开事实不谈”,你觉得你这个例子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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