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定的有問題,還是官員理解有問題?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是統一前臨時適用的條例
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 - 辣媽,鬧什麼台灣獨立?
關於“四年”是指居住海外四年而不是入籍四年吧
見實施細則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對於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如小坡), 怎麼可能還有有效的中國大陸旅行證件?
這世上,不清楚的真多,立法者,執法者都是
把条例贴在这里,自己读一下,看哪种理解正确,出国4年,还是入籍4年?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二条 之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
第 7 條
1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2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第二条 之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2
第 7 條
1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2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