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定的有問題,還是官員理解有問題?
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是統一前臨時適用的條例
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 - 辣媽,鬧什麼台灣獨立?
關於“四年”是指居住海外四年而不是入籍四年吧
見實施細則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對於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如小坡), 怎麼可能還有有效的中國大陸旅行證件?
這世上,不清楚的真多,立法者,執法者都是
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 - 辣媽,鬧什麼台灣獨立?
關於“四年”是指居住海外四年而不是入籍四年吧
見實施細則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對於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如小坡), 怎麼可能還有有效的中國大陸旅行證件?
這世上,不清楚的真多,立法者,執法者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