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就告一段落吧这贴主要针对唐甬有没有履行本人在本地或者本地注册公司服务六年的义务。首先,唐先生本意并不是要跑回国。据唐甬的同学说,他大学时期也是给后辈当了担保人的,如果一个想跑回国的人是不会当担保人的。毕业之后还是在SPH工作了一段时间的,然后被迫辞职。SPH在本地一家独大,估计也不好找下家。其次,他并没有立刻回国,在本地开了一家创业公司,去印度开拓市场了。按照那个时候在印度做生意的难度,在本地开公司还是方便一些,应该可以算成为本地注册公司服务。再次,在唐甬跟SPH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唐甬其实是可以要求SPH出一份证明的,说唐甬没有完成六年的义务是因为SPH是解约方。要么他当时没要,要么他现在找不到了。
一般来说,在SM3毕业生毕业一年之内积极找工作而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教育部是可以允许赞助人不履行六年的义务而回国的,是一种变相承认教育的失败;至少唐甬毕业的时候,这一条是适用的。所以那时的大环境的确是比较宽松,教育人跟赞助人的互信还是很强的。基于这一点,我觉得教育部不会抓住他不放,而去难为他的担保人。所以才说没有给他的担保人带来麻烦是大概率事件。
长期影响肯定是有的,最不该的地方是他没有解释清楚,而且喜欢发帖炫耀自己的过往。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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