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甬@百年潜水@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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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沙子 (等级:6 - 驾轻就熟,发帖:1099) 发表:2018-05-22 15:00:08  70楼 
虽然您的经验很丰富,但我觉得作为吃瓜群众,还是不要臆测比较好你在武汉的工商注册只花了几天时间。但我们公司最近在某一线城市注册来来回回花了好久。所以每个公司碰到的情况都会不一样。 另外,唐兄那段时间在新加坡领工资作为新加坡公司的员工是肯定的。至于他的公司有没有PE issue, 有没有成立rep office, 或者是不是让他隔段时间回新加坡,是不是跟当地合作伙伴公司一起做项目等等我们都没有一概而知。整个帖子我觉得走向已经跑题了,目前看来很多同学的目的也许是为了要证明唐兄违反了某个法律。 但这个作为吃瓜群众我觉得不便评论。 此帖子主题不是讲奖学金合约履行情况的么?进而提到作为新加坡公司外派国外期间是否属于为新加坡公司服务。 我的理解这是属于服务的范畴的。
奇了怪了,原来偷税也不是问题?这是犯法吧。
如果他是拿着新加坡的薪水回国出差,一年呆少过183天, 他拿新加坡薪水加履行合约都没问题。这就是个在新加坡的员工出国出差而已。
可是他写的挺清楚, 是派回国工作加设立公司的。而且没拿国内的工资。
那这里问题就来了, 第一, 他回国工作超过183天是要在国内交税的。 显然他没交。或者他撒谎。
第二,他的公司成立没成立不说, 他呆超过183天公司就有PE, 他的公司也是要交税的。要么是公司逃税, 要么是他撒谎。
第三, 如果他人都回国工作了,按他所说, 拿这边的薪水交CPF当作是在新加坡,我只能说教育部倒霉被骗了。

我不明白为什么觉得偷漏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说, 真给我们这些遵守规则的留学生丢脸。而且对后来的SM 学生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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