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过183天, 那自然是要在中国交税。
但他的公积金还是在新加坡交,他的雇佣单位仍然可以是新加坡的公司。税务这一块也可能是由公司处理掉了。
以前我外派在中国一年的时候也是这么操作。公司雇佣了税务公司专门处理一切相关的税务问题。该交的税公司全交了,在中国的交的数目很多。我自己因为有tax equalization 条款,只需要按照新加坡的税率将数目给公司。其他的由公司处理。
那么理论上来讲,他确实可以说是在中国帮公司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他的公司来处理税务问题。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啊
以前我外派在中国一年的时候也是这么操作。公司雇佣了税务公司专门处理一切相关的税务问题。该交的税公司全交了,在中国的交的数目很多。我自己因为有tax equalization 条款,只需要按照新加坡的税率将数目给公司。其他的由公司处理。
那么理论上来讲,他确实可以说是在中国帮公司成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他的公司来处理税务问题。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