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文件http://www.chinatax.gov.cn/eng/n2367756/c2368665/part/2368666.pdf
第24条
昏死,你找了个1986年的文件放今天用?
就算这个还适用,人家24条写的很清楚, “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 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 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 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也就是你在中国还是要交税,只不过可以扣除这笔收入你在新加坡所交的税。
我相信我的tax lawyer 应该比你专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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