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了怪了,原来偷税也不是问题?这是犯法吧。如果他是拿着新加坡的薪水回国出差,一年呆少过183天, 他拿新加坡薪水加履行合约都没问题。这就是个在新加坡的员工出国出差而已。
可是他写的挺清楚, 是派回国工作加设立公司的。而且没拿国内的工资。
那这里问题就来了, 第一, 他回国工作超过183天是要在国内交税的。 显然他没交。或者他撒谎。
第二,他的公司成立没成立不说, 他呆超过183天公司就有PE, 他的公司也是要交税的。要么是公司逃税, 要么是他撒谎。
第三, 如果他人都回国工作了,按他所说, 拿这边的薪水交CPF当作是在新加坡,我只能说教育部倒霉被骗了。
我不明白为什么觉得偷漏税加不履行合约没问题。从道德角度来说, 真给我们这些遵守规则的留学生丢脸。而且对后来的SM 学生也不公平。
刚刚看了77楼的帖子
唐甬的事情是2002到2005年的时候,就是距今13-15年前。层主列举的法律条规是否试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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