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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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rician (等级:11 - 出神入化,发帖:3710) 发表:2016-03-31 19:14:10  19楼 
或者说,错,但并不应该承担这样的后果比如说小偷进屋盗窃被屋主杀了,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有过失,可是说小偷是咎由自取就过分了。咎由自取仅仅是当后果与盗窃行为成为合理因果关系时才可以说,比如被逮捕坐牢。虽然说前者盗窃是后者杀人的先决条件(没盗窃就不会被杀),但是被杀原本就不应当是盗窃该受的责罚。 我觉得应该将两种行为分开来讲。 盗窃是错,屋主是盗窃的受害者。 杀人不对,小偷是杀人的受害者。 两个人分别是两件事的受害者,而这两件事不应当被赋予因果关系。 女孩子劈腿是错,男孩子是受害者。 被激怒杀人呢,女孩子绝对是受害者。 我只是觉得不应该把劈腿和杀人扯上关系并合理化,比如说:不劈腿就不会被杀,被杀就是因为劈腿。这样的指控对女孩子是不公平的。
到底有谁说她该死了? 不过楼主承认她也有责任
那么我们分歧就不大了。这件事情就像个车祸,行人没有先看再走并不是他就该死了,但是车祸出现他是要担两分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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