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我表述有问题?因为你说,基于lz说的话“借的钱一起还”,你判断lz自愿帮老公一起还债,因此这是赠与行为。
那么我的问题是,如果lz不自愿帮老公还债,这还叫赠与行为么?
情况1,lz自愿帮老公还债,动用共同账户里的钱还债,这不用说了。
情况2,lz不自愿帮老公还债。
情况2.1 lz的老公动用了共同账户(需要两人签字)还债,那么判断就是lz同意了。
情况2.2,lz老公动用了共同账户(只需要一个人签字)还债,你说不知道怎么判断。
情况2.3,lz老公用自己的收入在没有告诉lz的情况下还了这三万。
如果,以上无论哪种情况下,都不会影响“你出的钱:2万现金+3万公积金;你老公出的钱:2万现金+3万(借的)现金。”这一结果,那么是不是就是说,lz是否自愿帮助还债,是不是有赠与行为,都不会影响如果在他俩分开的时候财产的分割?(仅仅是假设,并没有说他俩真要分开的意思)
恩,针对你说的2.3
双方所占房产比例在假设tenant in common的前提下只看约定或者出钱份额。
一方面,用什么钱还并不改变在付款时这笔借款的所有权人是老公,所以不会改变双方所占房产的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正好还钱这件事和离婚靠的很近(例如,两人已经闹的天翻地覆了,准备2014年4月去file divorce,结果2013年3月老公用自己的钱去把债还了),那么老婆有可能可以通过确立一个constructive trust 以及backward tracing 追诉这笔钱。这话题扯起来就远了。trust 这一个词我们学了一整个学期。以30000为前提的话,难度很大。不管是执行(因为借钱方理论上不在新加坡)还是legal cost的预估都不会向着老婆一方。
不过我貌似记得妇女宪章有规定某些情况下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回溯,则法庭会直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一方面,用什么钱还并不改变在付款时这笔借款的所有权人是老公,所以不会改变双方所占房产的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正好还钱这件事和离婚靠的很近(例如,两人已经闹的天翻地覆了,准备2014年4月去file divorce,结果2013年3月老公用自己的钱去把债还了),那么老婆有可能可以通过确立一个constructive trust 以及backward tracing 追诉这笔钱。这话题扯起来就远了。trust 这一个词我们学了一整个学期。以30000为前提的话,难度很大。不管是执行(因为借钱方理论上不在新加坡)还是legal cost的预估都不会向着老婆一方。
不过我貌似记得妇女宪章有规定某些情况下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回溯,则法庭会直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