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你基本上是法盲啊,义务普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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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陵居士 (等级:16 - 好恐怖呀,发帖:22662) 发表:2012-10-27 01:19:57  楼主  关注此帖
我还是分段贴吧看来是转的那段选举法太敏感贴不出来,有问题。大家还是自己去GOOGLE吧: http://wenwen.soso.com/z/q159962987.htm?sp=1001&pid=ask.xgzs.lddj =========================================================================================\n\n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代表人数不超过3000人,分配到全国一个县一个都不够,我不知道作为小县城土生土长公民的我或者我父母可以去选谁?? 我也不相信市级或者省级代表的选举会把下面每个农民都拉过来选。所以作为小县城长大的我没见识过选举当然是很正常的,跟魔都的你比起来,见识当然是浅薄的。 你在上海当然是可以参加选举的。再怎么分,上海市肯定有人大代表的。 ========================================================================================== 我再转一个参加选举人的发言:“大一的时候,参加过一次人大选举。尽管我很想放弃我的权利,因为不是直接选举,而且候选人都是些听没听说过名字。 但无奈,还是去了,怕遭到“算计”。因为有学校,竟然会给不去投票的学生“处分通知”。真的很荒谬,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义务不能被放弃,要你当兵,你不得不去。但权利为什么不可以放弃? 难道我连放弃自己选举权的权利也 (more...)
不得不说你基本上是法盲啊,义务普法如下
1. 选举权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精神病患者之外,每个公民都拥有选举权。但是,选举权不是天生的,在你主张你的选举权之前,你需要先登记为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请问你去登记过吗?没登记过那是你自己的问题,不要怪别人。

2. 被选举权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之外,每个公民都拥有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也就是说候选人分为两种: 1)一种是选区选举负责人提名。
2)另一种是十名以上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
如果你觉得上面都是不认识的人,你可以去找人联合推荐你认识的人(当然你认识的人别人不认识,情况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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