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最后一句——没觉得这是个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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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gusta (等级:2 - 初出茅庐,发帖:281) 发表:2010-01-13 10:48:56  楼主  关注此帖
屋主出租房间7天内得向建屋局提呈租户资料来源 http://realtime.zaobao.com/2010/01/100112_41.shtml (新加坡讯)建屋发展局从下月1日起修改租房条例,规定组屋屋主出租房间时得在七天内向建屋局提呈租户的资料。屋主更新或中止租约时,也得通知建屋局。   建屋局说,组屋屋主从下月1日起出租房间时,得在七天内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那些在2月1日前已把房间出租的住户,则有半年的时间向建屋局申报租户资料。   建屋局昨天下午发表文告说,违规者可被罚款高达3000元。重犯者也可能被强制收回组屋。   除了这项新条例,其他租房条例维持不变。屋主出租房间时,仍然无需取得建屋局的同意。   新条例将有助内政部取缔大耳窿团伙目无法纪的猖狂行径,并更好保障组屋住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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