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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华新的各位网友,关于跟前房东因为押金问题的dispute.
希望能得到各位的宝贵意见:-)
事情是这样的:
4年前我跟朋友一起租了一整套房子,那时候是朋友签的,我只是住;后来2年前朋友搬走,我take over,跟房东签了,我把一个月的押金一分不少的都给了我朋友。比较惨的是当时没有相当太多东西,直接用了原来的contract term,甚至用了原来的inventory list。
不少东西在朋友签约的时候就已经损坏了,但是是因为我自己笨当时没有想到说要换inventory list,所以这个我认了,该赔的赔。然后因为之前很忙,搬家没有给她打扫卫生,我们也说我们出钱打扫。
之后在搬出来之后她去check,非常的不满意,说我们把她的屋子给弄的很不好了。但是实际上除了没有打扫卫生什么的,其他的都算是normal wear and tear--不能期待一个住了4年的地方还跟4年前一样吧?
后来她就是一样一样的去check,甚至连衣橱的抽屉钥匙不见了也都是note down的。对于我们损坏的东西我们都认赔,所以我们说那一个月押金1400我们不要了;可是她们认为要把屋子恢复到4年以前的样子要花1800。要我多给400我觉得实在是不合理所以我不愿意给,而且经过几次协商之后都不能让步。
查了一下,这样的纠纷,HDB和小额法庭都不受理。
想知道这样的情况要是我就不理她不给她这400会这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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