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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昨天刚从国内回来,人也感冒了没及时回复大家。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帮忙分析建议,让我能从不同视角来看清楚这个问题。特别感谢小寒的建议,非常理性和专业,让我思路清晰了不少。
关于损失和赔偿,我们的合同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外我签合同时是EP,后来他们为我申请的EP被拒,之后他们appeal,但是期间我拿到PR,按理说EP应该无效了,应该重新签合同。说是上班那天签新的合同,但是也没等到那一天了。
确实,在这个问题上,合理和有效的沟通可能是最重要的。我在这一点还做的不够好,中介和公司都对此非常不满。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讲,我的这种行为确实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对此我也是深感不安,内心也很压抑,甚至一度还想要不要勉强自己去一段时间,让他们有时间找到替代者再走。但于我而言,我如果选择去并且告诉对方我短期内将离开,估计这期间双方工作上都不会很协调,短期内也做不成什么东西,而且我还会失去我觉得更好的那个offer。
但是正如小寒讲的,其实我应该同时和两个公司都好好沟通一下,而我并没有和第二家公司沟通。也许第二家公司愿意等一段时间,而且第一家公司也愿意我只工作一小段时间,这样我也可以先去第一家serve一段时间等到他们找到合适的人。但目前第一家公司已经翻脸了,我再去也就没可能也没意义了。
不管怎么样,很感谢各位的建议,从你们的回复让我收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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