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版权法的问题
假设你的问题是在新加坡发生的。
你的问题是以下几个:
1. 对于你开发的“软件”都拥有哪些权利?谁享有这些权利?
软件是可以有专利权的。专利权的产生需要基于申请。但是你未申请,并且已经公开,理论上已经不太能申请专利了。
软件同时也是版权作品中的文字作品(不要问我为什么,就是这样分类的)。版权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新加坡有法律明文规定:
Copyright Act (Cap 63)
30 (6) Where a literary, dramatic or artistic work to which subsections (4) and (5) do not apply, or a musical work, is made by the author in pursuance of the terms of his employment by another person under a contract of service or apprenticeship, that other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work by virtue of this Part.
你不需要管(4)和(5)说什么,总之和你和case无关。
这里的重点是你的创作是否属于"in pursuance of the terms of your employment". 关于这一点我没有100%的答案给你。我只能说,我倾向于认为你的创作并不属于你根据合同应当进行的日常工作(暨销售工作)的范围内(此观点来自于Antocks Lairn Ltd v I Bloohn Ltd [1972] RPC 219 (Antocks Lairn) at 221-2,这个案件是澳洲的case,新加坡法庭没有义务必须采纳,只能作为说服手段)。
所以,根据30(2)条的规定,你是著作权所有人,拥有作品所包含的相关著作权。
2. 公司有没有侵犯你的权利?
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是你其实impliedly授权公司使用你的作品。所以以目前的情况,公司只要没有复制给其他企业/办公室,修改开发,转售现在正在使用的软件,并不侵犯你的著作权。
3. 你是否可以不把软件留给公司?
简单的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软件的版权和软件所附着于的产品拷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就像你在itune买首歌一样。歌作者可以收回版权,但是他(她)没办法强迫已经购买了这首歌的人删除自己电脑上的拷贝。
4. 不公平怎么办?
我说凉拌估计你要吐血。简单点讲,谈判。谈到一个你可以继续帮助开发,公司可以继续享受你的劳动果实,并且不会因为公司规模扩大而受影响的结果,双赢最好。
打官司我一向是不建议的,经济上对你没什么特别好处。
另外,其实能写出这么个东西来对你的简历也是一个大大的加分,对你也未必是坏处。那个程序的著作权确实是你的,你可以自由的拿去其他地方用或者卖钱。
话说我当年也帮我的Department写过一个excel 宏,把每月10小时的数据合并折腾减少到15分钟。给了就给了呗,也没什么。公司当年愿意请你,还是要带点感激之情的。
供参考。
你的问题是以下几个:
1. 对于你开发的“软件”都拥有哪些权利?谁享有这些权利?
软件是可以有专利权的。专利权的产生需要基于申请。但是你未申请,并且已经公开,理论上已经不太能申请专利了。
软件同时也是版权作品中的文字作品(不要问我为什么,就是这样分类的)。版权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新加坡有法律明文规定:
Copyright Act (Cap 63)
30 (6) Where a literary, dramatic or artistic work to which subsections (4) and (5) do not apply, or a musical work, is made by the author in pursuance of the terms of his employment by another person under a contract of service or apprenticeship, that other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work by virtue of this Part.
你不需要管(4)和(5)说什么,总之和你和case无关。
这里的重点是你的创作是否属于"in pursuance of the terms of your employment". 关于这一点我没有100%的答案给你。我只能说,我倾向于认为你的创作并不属于你根据合同应当进行的日常工作(暨销售工作)的范围内(此观点来自于Antocks Lairn Ltd v I Bloohn Ltd [1972] RPC 219 (Antocks Lairn) at 221-2,这个案件是澳洲的case,新加坡法庭没有义务必须采纳,只能作为说服手段)。
所以,根据30(2)条的规定,你是著作权所有人,拥有作品所包含的相关著作权。
2. 公司有没有侵犯你的权利?
这里有个很大的问题,是你其实impliedly授权公司使用你的作品。所以以目前的情况,公司只要没有复制给其他企业/办公室,修改开发,转售现在正在使用的软件,并不侵犯你的著作权。
3. 你是否可以不把软件留给公司?
简单的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软件的版权和软件所附着于的产品拷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就像你在itune买首歌一样。歌作者可以收回版权,但是他(她)没办法强迫已经购买了这首歌的人删除自己电脑上的拷贝。
4. 不公平怎么办?
我说凉拌估计你要吐血。简单点讲,谈判。谈到一个你可以继续帮助开发,公司可以继续享受你的劳动果实,并且不会因为公司规模扩大而受影响的结果,双赢最好。
打官司我一向是不建议的,经济上对你没什么特别好处。
另外,其实能写出这么个东西来对你的简历也是一个大大的加分,对你也未必是坏处。那个程序的著作权确实是你的,你可以自由的拿去其他地方用或者卖钱。
话说我当年也帮我的Department写过一个excel 宏,把每月10小时的数据合并折腾减少到15分钟。给了就给了呗,也没什么。公司当年愿意请你,还是要带点感激之情的。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