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由新加坡公司派回中国工作的PR需要在新加坡缴纳公积金么?有人可以帮忙回答下列几个问题么?
1.由新加坡公司派回中国工作的PR需要在新加坡缴纳公积金么?
2.基本工资是由新加坡本公司支付,业务奖金由中国公司直接付予,这样的话,需要缴纳多少公积金?
3.公司建议工资全部由中国公司支付,比较方便,但本人由于求学时候申请助学金,需要在毕业后服务一定年限,现在还剩一些时间才到期,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工资全在中国支付,会影响服务期的问题么?
4.如果工资全在中国当地支付,年底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谢谢.
小心双重征税的问题
一个国内派来这里工作的朋友说,虽然中新两国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但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是地税,地方上是否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很难说,他们那就不认。此人为了不被双重征税,只好选择在国内交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