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很难满足,得双方家族有世仇才行哈哈~
讲讲法律知识: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是什么?
《变形金刚 4》中提到的德州「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是否真有其事?
《变形金刚 4》中男主威胁要控告女儿(17 岁)的男朋友(20 岁),而后者(男朋友)祭出德州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挡箭牌,对女孩爸爸说:你打我一顿还行,想告我没门。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具体德州的条款是这样的:
Under current Texas law no one can have sex with someone under 17 UNLESS: 1 there is no more than 3 years age difference (to the day); 2 he does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3 the victim is 14 or older;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想与不满17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注册在案的性侵者,与另一个人年龄差距不在三年以上,并且另一人大于14即可。
其实美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对应到我国台湾地区的就是“两小无猜”条款。
在各国刑法中,都可以见到“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的身影,只不过名称略有不同,该类条款旨在规定当被强奸者未达同意年龄,而强奸者与之年龄差距不大时的定罪量刑情况。
现实中,有一些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因为对彼此的好感而误尝禁果,此时可能一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另一方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这种情况从刑法意义上讲社会危害小,不应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或应当从轻处罚,由此衍生了该法案。
中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部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幼女」指 14 岁以下的女性,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中, 16 周岁以下者与 14 周岁以下的女性偶尔(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不认为是犯罪。
像是这样的立法,在世界多个国家都存在争议。
支持者主要站在性自主权的分析框架中,认为青梅竹马、两情相悦,反对者也是考虑在性行为对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危害性,或者有可能被滥用以掩盖犯罪行为,导致对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
《变形金刚 4》中男主威胁要控告女儿(17 岁)的男朋友(20 岁),而后者(男朋友)祭出德州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挡箭牌,对女孩爸爸说:你打我一顿还行,想告我没门。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具体德州的条款是这样的:
Under current Texas law no one can have sex with someone under 17 UNLESS: 1 there is no more than 3 years age difference (to the day); 2 he does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3 the victim is 14 or older;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想与不满17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是注册在案的性侵者,与另一个人年龄差距不在三年以上,并且另一人大于14即可。
其实美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对应到我国台湾地区的就是“两小无猜”条款。
在各国刑法中,都可以见到“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的身影,只不过名称略有不同,该类条款旨在规定当被强奸者未达同意年龄,而强奸者与之年龄差距不大时的定罪量刑情况。
现实中,有一些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因为对彼此的好感而误尝禁果,此时可能一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另一方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这种情况从刑法意义上讲社会危害小,不应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或应当从轻处罚,由此衍生了该法案。
中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部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中,「幼女」指 14 岁以下的女性,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中, 16 周岁以下者与 14 周岁以下的女性偶尔(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则不认为是犯罪。
像是这样的立法,在世界多个国家都存在争议。
支持者主要站在性自主权的分析框架中,认为青梅竹马、两情相悦,反对者也是考虑在性行为对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危害性,或者有可能被滥用以掩盖犯罪行为,导致对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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