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CA403航班理赔之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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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诺思她尔家 (等级:1 - 微不足道,发帖:1077) 发表:2023-09-14 09:59:47  9楼 
楼主其实不应该发帖啊让专业的律师去解决吧。你发出来,从行文来看,感觉对方可以以此做为证据,说这啥事儿都没有啊。。 安全第一,没事就好,是国航的员工专业,救了大家! 要理赔,应该找引擎制造商 (当然这只是所谓的道理上,现实可能是乘客找航司,航司找飞机制造商)
楼主可以参考 川航 的那次飞拉萨事故
那的更惊心动魄,基本是完全靠机长的能力 救下所有人。同样的,事后在感谢川航,感谢机长之后,必然地会谈理赔的事情。。
根据当时川航通报,事发后有27名乘客前往医院检查,其余乘客于当日12时09分搭乘成都至拉萨航班继续行程。川航工作人员表示,截至5月15日22时,在医院的所有旅客也都离开了医院。川航支付了乘客就医的全部费用,也为乘客提供了转签的服务,
但乘客经历了如此大的事故,是否应该获得额外的赔偿?

航空法专家某教授说,旅客在购买机票以后,与航空公司形成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航空公司是承运人,需要安全及时地把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在乘客寻求理赔时,航空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跟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是两条线,各自理赔互不干扰。也就是说,如果航空公司未完成航空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即使旅客没有购买保险,也有权向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进行索赔。
某律师说,该航班出现问题是飞机自身质量问题,非不可抗力,航班延迟不能免责;可以基本肯定,在排除飞鸟撞击的情况下,无论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玻璃破碎,都是川航的过错。此次航班延误近5小时,按照川航自己的规定,应向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或等值货币。
另一个律师说,不管乘客有没有购买额外的保险,川航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川航肯定是第一责任人,至于问题是出在飞机设计、生产质量、还是维修质量上,应再由川航再向其他责任人追责。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旅客身体没有受到伤害,但由于此次事故耽误了后续行程,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等待官方公布调查结果。如果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应当对旅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乘客某先生表示,此次事故让自己受到不小的惊吓,希望川航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该律师分析称,结合法院判例来讲,如果事故造成伤残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身体没有受到伤害,而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目前民航界普遍遵守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航空旅客发生伤亡,承运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不超过113000sdr(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超过部分,实行过失责任推定。本次事故虽然很严重,但乘客都没有明显的伤情,所以存在寻求赔偿难度。

那位教授也表示,乘客要获得精神赔偿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教授称,各国法律制度不太一样,例如在针对精神赔偿有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不乏获得比较高额精神赔偿的案例。但在中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要起诉获得支持难度较大。

某乘客也表示,本次飞机事故打乱了他们的计划,损失了一定的旅行费,还在他们心里留下了不小的阴影。“我们打算等他们的调查原因出来了再做决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就不索赔,如果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肯定要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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