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970年医疗事,可以要求医院负责任,有什么法律可求助?1970年医疗事,可以要求医院负责任,有什么法律可求助?
1970年我在中央医院做过手术,第一次为我动手术的是位年青医生,当时的医生说我是肠打结。没有说手术时伤到我的肺脏、膀胱被开了一个大洞来接肠。第二次换了一位经验老道德老医生为我动手术,这件事就这样过了50年。
2018年诊疗所做了全身检查,才知道我的肾脏水肿和肺有旧伤。
记得2018年有一天,我走路时身体斜一边身体无力脚软,我的大女儿知道了特地从瑞士赶回来,带我去马西领诊疗所做个全身检查,检查几次过后才知道我左边肾脏水肿和肺有旧伤。医生说:肺有旧伤痕迹已经好了,可是膀胱严重积水、左肾脏有点肿大,影响你的健康。
医生问我有动过什么手术?我说以前在中央医院,1970有做过肠打结动手术。
医生道:只有回去以前的中央医院,才能知道我的病情。医生帮我写信,要我回去以前开刀的中央医院看,才能知道详细的病情对症下药。
回到了中央医院问珍:
中央医生道:记录已找不到,不知道以前的医生动手术的事,好像是肾接肠再在膀胱?医生要我在中央医院照了CT、膀胱镜、特别肾脏检查才能知道动过什么手术。
医生道:照顾好我肾脏不给膀胱积水影响肾脏,肾脏才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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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楼主自己的故事吗?是的话找个经验丰富的律师问问吧,
发在这里有什么用呢,都50年过去了,医疗事故这种必须马上鉴定啊,术后就不好还拖那么久,现在追溯很难吧。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都没有50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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