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里也有讲我曾經是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外國國籍,但未滿4年,應如何申請來臺觀光?
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您仍為大陸地區人民,請依據本項申請須知申請入出境證。取得入出境許可證後,請併同有效期6個月以上之外國護照查驗入境。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定义
换国籍之前如果用中国电子护照,进出新中两国都没有盖章记录,想知道湾湾要怎么验证每次回大陆有无“逾三十日”【手动狗头
第 7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
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
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
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
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
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第 7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
地區護照者。但不含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內:
一、取得當地國籍者。
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
區之期間,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
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
二個月。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
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四、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