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所谓赶人,很多都是因为租客自己违法或者违规在先,比如wp群租万一被mom知道,有可能就被吊销工作签证。另外就是很多屋主和租客都不知道法律,以为屋主有权利。所谓的赶,其实是租客“自愿”离开的。
警察应该没有权利和相应的能力去认定比如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纠纷的缘由和谁对谁错。只有法庭有这个能力。我前面提到一个买手机的有个例子,付了钱,拿不到货也是不能自己直接去抢的,只能走法庭解决。屋主是不可以自己用暴力去收回房子,只有法庭才有强制执行庭令的权利。
多年以前亲历过。不是你说的这样。
一个朋友,女,和屋主起纠纷,被赶,双方都报警,这个朋友也叫了我们几个朋友去,我们在屋外。女房客ep, 无任何违法,警察就是这么跟她说的,让她先搬,经济纠纷以及因此造成损失可以再打官司。此人早已回国。
是新加坡法律变了,还是当初警察做法有误?
是新加坡法律变了,还是当初警察做法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