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后面的解释的很清楚。看来能否有效执行的确是个不确定的事儿。怪不得有人输了官司,账上就不能有钱了,因为有钱就必须被拿去强制执行赔偿别人了。所以只能开出租车,收 cash 来维持生活。
前一个问题看来描述不准确,修正一下:
1. 版主说的这个不可以撤诉,是说一旦总检署决定起诉了,就不可以撤诉是吧?
如果去报案,警方以 cheating 来立案,调查结束后把结果给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觉得没足够证据,决定不起诉(就是不交由总检署启动起诉),那就不牵扯到“non-compoundable”这回事儿了吧?
所以版主说的“一旦立案必须打到底”里的立案,指的是总检署起诉的立案,不是指的报警时候的立案吧?
真要是想收钱,开出租收现金也有办法对付的
说到头还是要债成本收益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