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的观点有逻辑漏洞。
您说什么制度出什么人,这是一个可笑的伪命题。
盖政治制度的范畴和人的分类法的范畴完全是毫无关联的。
例如:凡举环球政治制度,如英国君主立宪,而美国联省合众,而天朝郡县共和,但不知以君主立宪、联省合众,郡县共和而类人,可乎。不可也。
这让您此后的所有观点立足于可笑的伪命题之上。
岌岌乎殆哉。
您说什么制度出什么人,这是一个可笑的伪命题。
盖政治制度的范畴和人的分类法的范畴完全是毫无关联的。
例如:凡举环球政治制度,如英国君主立宪,而美国联省合众,而天朝郡县共和,但不知以君主立宪、联省合众,郡县共和而类人,可乎。不可也。
这让您此后的所有观点立足于可笑的伪命题之上。
岌岌乎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