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警方需要个人数据,也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我国政府将立法明确规定,只有在调查七种严重犯罪的时候,警方和法庭才会获准调用“合力追踪”或SafeEntry收集到的数据。
智慧国及数码政府署周五(1月8日)晚间发文告说,法律将规定通过上述数码途径收集到的资料,除非有明确而迫切的需要得将它用于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调查,否则只能用来进行接触者追踪。
当局强调,当公众的安全或适当的司法行为受到威胁时,完全拒绝警方调用这类数据不符合公共利益。
“如果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罪行,警方必须能够使用这些数据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为受害者寻求补救方式,以及保护整个社会。”
当局也承认,早前未说明“合力追踪”(TraceTogether)数据受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约束“是我们的失误”。
相关立法程序将在国会2月初复会时启动,并通过提呈紧急证书,让法案尽快获得通过。
警方調查刑事犯罪不是合法合理理由嗎?
否則什麽是符合你合法合理理由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