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妄自用词,我何时说女佣罪不可赦。而且我也不敢评价女佣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只要楼主将详情如实地汇报给MOM,MON自然会评判女佣是否违反了合同的契约精神,是否还能受欢迎回到新加坡。楼主买了机票将女佣从菲律宾请到了新加坡,有权力将她送回去。而且我们作为雇主,肯定是不可以克扣工资,不要虐待女佣。无论说好的工作环境和面试时是否有出入,女佣是否满意,女佣都有再选择的权利。但是雇主可以将女佣送回原地,女佣再请新的雇主给她申请出来。
因为变故,女佣不想再做了,女佣等雇主安排好了再离开,这是职业道德。而且这是我家的菲佣昨晚自己这样说的。我几个月前在试用期想辞职时,本来notice period是24小时。我的经理和我说,我能不能等她安排好新人后再离开,我说可以的。
层主自己从雇主的角度考虑下,如果你因为家里需要人手,花了好几千块钱从菲律宾请了一位女佣过来,然后女佣暗地联系了新雇主,给你一个notice period,你怎么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