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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理解,
1.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是“non-compoundable offence”。存在一些可以撤诉的刑事案件。
2. 一些性质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是“non-compoundable offence”的(比如杀人抢劫滋事斗殴等),包括 cheating。
警方(连同总检署)决定是否起诉的唯一原因,就是看是否搜集到证据来打赢起诉官司吧。
如果警方强烈怀疑嫌烦,调查了一段时间,证据不够,那是持续 Pending 继续寻找可能的证据(当然也可能找不到),还是说查无实证 and case closed without prosecution,这个决定就取决于警方了吧?比如取决于他们对还能找到新证据的信心。
这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很引人入胜,相信很多其他网友也是感兴趣知道,真是辛苦版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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