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何的问题不是很明显么?写入法律的东西当然应该由法官判决,这是立法中的基本常识。如果法律中的东西不由法官判决而由他老何判决,那还叫什么法律?老何既然支持伪科学写入法律,那就该老老实实听法官的;法官没有定罪之前那叫“嫌疑犯”,老何在没有宣判之前也只能称刘的“学说”为“嫌疑伪科学”,没有资格把那个嫌疑的帽子摘掉,擅自摘掉反而是违法行为。(“反伪科学”立法的不可行性根本就在此:没有施行的可能。可以参见"The Morality of Law",Lon L. Fuller著,这样明显的问题竟然引起大的争执,看来也只能以“单挑”“群练”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