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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籍法是來自新加坡憲法,原則是血統主義和經修改的屬地主義。取得新加坡國籍有四種方式:出生、血統、註冊或歸化
新加坡公民權首次授予於1959年,當時新加坡是一個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那時,新加坡已被授予充分的內部自治。《1957年新加坡公民條例》將公民身份給予所有在新加坡或馬來亞聯邦出生的居民、已居住兩年的英國公民,以及其他已居住十年的居民[2]。新加坡人仍然被視為英國臣民,他們的護照有不常見的國籍身份:“英國臣民:新加坡國公民”而不是通常的“英國臣民:英國及殖民地公民”[3]。
新加坡與馬來西亞聯邦在1963年9月16日合併,所有英國臣民:新加坡公民當日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馬來西亞公民是由馬來西亞國籍法規範。其後,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從馬來西亞聯邦分裂出來,新憲法生效。關於新加坡國籍,新加坡廢除了1957年的條例,並給予在1963年9月16日根據該條例是公民的人新加坡公民資格。
2004年,憲法進行了修訂,允許女性公民和公民通過血統給予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公民身份。但要取得國籍,該子女必須滿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如果一個人在新加坡出生時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是新加坡公民。當孩子的父親是一個駐新加坡的外國外交官並享有豁免權,即使孩子的母親是新加坡人,該孩子也不能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2004年5月15日或之後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若其父或母是新加坡公民,他將取得新加坡公民權。若該父或母是以血緣取得公民權,但該父或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在新加坡居住至少共四年,或在孩子出生前5年內有至少一年在新加坡居住[4]。2004年5月15日之前在新加坡以外出生的人,只有當其父親在其出生或作出生註冊時是新加坡公民,才可取得新加坡公民權。
在所有情況下,新加坡公民海外出生的兒童只有當他們沒有獲得其出生國的國籍時,才被授予由血統取得的新加坡公民資格。
若一個人已是永久居民至少兩年,並已在新加坡就業或已和新加坡公民結婚,則可申請註冊為新加坡公民。男性永久居民也可申請,若他圓滿完成全職國民服役[5]。
雖然憲法容許,但現已不以歸化方式授予公民權[6]。當局以憲法中有關註冊的規定給予外來人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