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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次惊险多了。那时候在香港,我父母,我哥和我住在一起。好不容易攒到一点钱,决定要买自己的房子了。什么都不知道就去看房子了,看上一套大小,地点,价钱还行的房子,就是有点旧,28年了。新的咱也买不起。在人家的嘴皮子鼓动之下,我们就签了Provisional 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 (中译:临时买卖合约)。想着这不临时嘛,细节我们可以之后再讨论。(当然,现在的我明白这是交易中最重要的一张纸。)我们天真地算:那个房子1百万多点,那时可以80%按揭,利率大概4%,我们自己算算借25年的话,每个月供4000多点。我们4个人工作,供楼不是问题。20%的首期也算轻松。我哥和我都不想放名字上去,买家放了我妈。
签完了去找银行,问了十多间,没有银行愿意做,因为房子太旧。我哥去求汇丰,他在那里有户口不少年了。汇丰勉强同意了,但有些条件。
银行说只能借70%,所以首期要多10%。4个人户口里所有的钱凑起来,勉强够。预计的装修只能算了。
然后银行说因为房子旧,利率要加0.5%。好,我们认了。
然后银行说我妈没有收入证明,她是做家教的。我哥说那我来担保。银行说可以。
然后银行说按揭只能做到房子满35年,也就是只能借7年!!!每个月的供款变成10000。
然后银行说这样你的收入不够啊。我哥说那我弟弟也来担保。银行说太多人担保不可以啊。
我哥问那要怎样?银行说你们其中一个做买家,另外一个做担保。无奈中,只能这样了。
然后我们和律师说,要加一个名字做买家。律师说,你的临时买卖合约只有一个买家,加一个名字算我妈买了整个房子,再卖一半给我。要再交印花税,以及多两份买卖合约。当时就傻了。律师还算帮忙,说因为加的是近亲,可以向政府appeal试试看,结果不可以保证。好在政府同意不要交印花税,多一些律师费是免不了的。
然后律师说你知道这整个大楼有个政府的维修令吗?我们这时才知道,大楼边上有个斜坡,在大楼的地块内,大楼的业主要负责这个斜坡的维修。现在这个斜坡是危险斜坡,政府出了维修令要大楼的业主立刻维修。因为成交时这个维修令已经在了,所以费用应该由卖家负责。但具体要多少不知道。通常是买卖双方讲定一个数目买断这个责任,但我们压根没讨论过。文件都做好了,再讨论来不及了,最后说我们的律师扣住几万块。等我们确定了维修费,再拿回来。
一年多之后,我们给了大概3万维修费,搞定了那个斜坡。找我们的律师,那个律师楼倒了。他是全香港第一个倒闭的律师楼。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虽然多年后,我明白其实我可以向律师公会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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