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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签选购权文件 电邮也可证明 房屋交易完成
(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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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丽云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重要判词,确定屋主和经纪的来往电邮可成为屋主同意卖屋的证明文件,驳回反悔卖屋的屋主的上诉。
买卖房屋,即使一方没签好选购权文件,电邮也能成为确定交易的证明文件。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发表重要判词,确定屋主和经纪的来往电邮可成为屋主同意卖屋的证明文件,驳回反悔卖屋的屋主的上诉。
引起纠纷的是实龙岗景上段的愉景湾(Rio Vista)公寓四楼一单位,售价50万6000元。
上诉人是屋主约瑟马修(41岁,工程经理)及妻子梅西(39岁,家庭主妇),答辩人是买家奇兰吉(38岁,行销经理)和古拉蒂(34岁,家庭主妇)。两对夫妇都来自印度,两上诉人已成新加坡公民,两答辩人则是本地永久居民。
据了解,约瑟马修为本地一家海事工程公司聘请,派驻印度多年。
在孟买工作的他有意卖屋,收了答辩人的5060元支票,从孟买发电邮指示女经纪王玉珍把支票存入户头。
他后来反悔,声称他和妻子没签署任何的选购权(Option to Purchase),交易因此无效。买家为此起诉他们,高庭法官翁安德烈令屋主得卖屋,并赔偿买家一万余元因买不成屋须租屋等的开销。
屋主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由陈锡强大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维克拉惹法官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今年4月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并在日前发表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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