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律师诡辩,嫌疑人只是把药瓶塞进死者嘴里,并没有逼死者吞服药瓶里的摇头丸,甚至药瓶里根本没有摇头丸。为此,律师在法庭上当庭做了一个拿起杯子喝水的动作,然后却向大家展示杯子里并没有一滴水,以此抢白检方)
检方的论述是这样的:
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香港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法制模式是承认规则的客观性。也就是大多数人不成文的做法。习惯、对错、黑白,是普通法法律的基础。一个行为意义如此,不仅是我的估计,是来自普通法的基础,是大多数人的做法。
你刚才拿起杯子放到嘴边,头微微仰起,喉咙有吞咽活动,这整套的行为动作,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之下,杯子里一定有水或是其他饮料,正常人才会做出一个喝水的动作。当然,有人会拿起一个空杯子装喝水,因为他们在演戏,是一个演员。你刚才这样做的行为意义,是刻意制造一个好像合乎常理,但其实是异于常人理解的假象,是企图推翻事实的真相。在你的立场处境,要否定我的推断,这么做其实可以说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