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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与地区的自贸区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优势与竞争力各有千秋,本文通过对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三大注册地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发现各自贸区不但实施境内关外免征关税、国内商品税等间接税政策,还有普遍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中国香港
香港利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实行两级税制,200万以下利润适用8.25%低税率,200万以上利润适用16.5%税率。
香港薪俸税(即个人所得税)实行2%-17%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7%。
新加坡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进行征税,即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 按纯利润的 17% 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高边际税率为22%,最低税率仅为2%。
迪拜自贸区
迪拜拥有杰贝·阿里自贸区和迪拜南城自贸区等多个自由贸易区,且自贸区内无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长期吸引着世界各地的富有的投资者在该地区建立投资,同时也享受世界上最优惠的税收管辖,并且拥有多个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双重征税协定。长期以来,阿联酋一直享有中东地区领先的国际金融、商业、能源和旅游中心的美誉。此外,阿联酋对其居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在2018年,阿联酋就以5%的标准税率对国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此外,阿联酋对外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征收20%的CIT,对阿联酋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征收高达55%的CIT。
尽管如此,阿联酋财政部当局已经宣布将CIT引入阿联酋,以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并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联合,对跨国公司设定全球最低税率。这可能是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全球130多个国家所达成的为跨国公司设定15%最低税率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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