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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
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仅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
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
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
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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