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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知道有这些公司的存在,以申请PR要填写那张表格来要挟员工签不平等条约,所以他们说了,如果无法提供公司签名的4A表格的那一页,申请者只需要提供解释信就可以了。 那一页唯一的功效是证明雇员在公司上班,薪水如何等等。但是这些信息完全可以用其他材料来证明,比如说你的有效准证,工资单。所以,你要知道,公司签的那一页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如果你申请PR成功了,那个时候也需要公司签一页来证明你还是公司员工。但是因为MOM知道这些混蛋公司的存在,所以他们又说了,就那一页,如果公司还是不肯签,你只要能提供那时候还有有效的准证,MOM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影响最终批准。
说到底:公司自己在ZB,认为自己在你申请过程中很重要一样,竟然敢以此要挟你。事实是,他们的作用可以说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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