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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要求合同的要约必须遵循“有失有得”的原则,即接受要约的一方必须因要约获得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利益,同时要给予提出要约一方某种形式的补偿。
比如“大象用一百万元买天下乌贼一般黑的一支铅笔。”是合同,而“大象给天下乌贼一般黑一元钱”则不是合同。因为后例中大象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同样的,因为签订了劳务合同之后到上班之前,劳动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在此时,这个所谓的劳务合同还不能成为合同。
当然,我们是要充分相信律师有把黑的说成白的的能力的……万一公司起诉,劳动者败诉也是有可能的。不过话又说回来,这起诉的费用一般都比赔的钱要多多了,所以几乎没有哪个公司干这种事情。
这么干的最大坏处是名声会多少受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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