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新个税法重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税总的最新解释:http://www.shui5.cn/article/b7/125578.html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因为在中国有房产怕两边交税、补交个人所得税的童鞋们不用担心啦。定居在国外单纯国内有房子不算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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