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楼主的帖子,醍醐灌顶,对目前阶段的我影响很大!!!要谢谢那位大侠开启了这个话题
知道坛子里房屋经纪和法律专才及有经验人士很多,特地上来寻求帮助。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2014.3月通过中介问房东租下了一套组屋,签了两年合约,但现在想提前搬离(刚好住满1年了)
早上豁然开朗---HDB在此前就已出规定最长租约给非公民和马来籍人士为1.5年。
所以问题1:此合同的法律效应依旧存在吗?还是除了租期方面有问题(理应为1.5年),合同其他内容依旧有效?
问题2:中介费的话当初是按照两年给我们的中介,这样算来,是不是他overcharge了,是否可以按1年半的租期给中介费?
问题3:我们打算最近搬家。因为基于合同里写的,租两年,必须住满1年,1年后提前两个月和屋主提申请不住,意思是至少要住满14个月。按照目前的形势(HDB规定最长1.5年),是不是可以重新计算最短搬出时间?
问题4:我们提前搬出,要补偿屋主中介损失费。按照之前的说法,是补偿2年-14个月,即10个月的的中介损失费,如果最长租期只能是1.5年的话,中介费补偿又是怎样算。
问题很多,不好意思,请了解的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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