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复制本帖HTML代码
|
高亮:
今天贴
X 昨天贴
X 前天贴
X |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把像婚前协议之类的加进去。Pre-nuptial Agreement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讲是陌生的东西,估计结婚的时候也想不出来作这个东西吧。但是当时越全面越好。
但是希望搂主有空的时候可否查一下这个。我在论坛上看来有的人在申请PR的时候,公司要求他们签一个东西(比如如果成功后需要工资降低(以弥补公司的那个CPF),或者规定获得PR后多少年之内不能辞职等等)才能填写那个表格。虽然那个表格其实公司签名不是必须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就稀里糊涂签了。我好奇的是,这样的情况下,假使申请者成功了,可否把那个不平等条约视作无效?当然你可能说要看具体什么条款。那比如说那个工资降级的吧。但是关键是,我认为那个条约的签订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强迫意味的。我的意思是,虽然理论上讲,申请者不是非要公司签名那个表格,但是他/她误认为是必须的,而公司也就exploit申请者的那个误解,来要求申请者签一个合约。应该有强迫因素在里面?
与本人无关,纯属好奇。很抱歉hijack你的主题。.
|
欢迎来到华新中文网,踊跃发帖是支持我们的最好方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