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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简称旅行卡或ABTC)计划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理事会(ABAC)于1996年向APEC领导人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该计划旨在便利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并在主要机场入出境时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
目前,加入该计划的经济体有16个:澳大利亚(AUS)、文莱(BRN)、智利(CHL)、中国(CHN)、中国香港(HKG)、印度尼西亚(IDN)、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YS)、新西兰(NZL)、巴布亚新几内亚(PNG)、秘鲁(PER)、菲律宾(PHL)、新加坡(SGP)、中国台北(TWN)、泰国(THA)。
注:1、黑体字的3个经济体尚未正式实施ABTC计划
2、加入ABTC计划的经济体最新名单请参阅www.businessmobility.org
3、内地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和其他经济体人员的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APEC商务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三、颁发对象及资格要求
目前,我国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工作尚为试运行阶段,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发对象暂定为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要商务人员及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但不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亦不包括运动员、新闻记者、娱乐业人员、音乐家、艺术家或从事类似职业的人员。
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个人资信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或指控;无被其他经济体遣送出境的记录;所属公司与APEC地区有密切经贸往来。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现行因公出国签证送办程序向外交部领事司递交申请。
(二)外交部领事司按《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规定及我有关审批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有关资料将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ABTC计划的各经济体进行复审;外交部领事司将根据各经济体复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其他经济体人员通过本经济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三)因各经济体复审所用时间不同,中方申请人申请所需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对于其他经济体提交的申请,外交部领事司一般会在2周内审理完毕,个别申请也可能会超过这个时限。
五、持卡人享有的便利与应尽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自由往来于被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从事商务活动。
(二)持卡人在各经济体主要出入境口岸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三)持卡人不能免除进出各经济体时填写各类出入境表格的要求,也不享有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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